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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推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新政策

1998-06-11 来源:光明日报 谢军 我有话说

本报讯(记者谢军)为建立以市场为导向、企业为主体、产学研相结合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机制,推动上海新一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,上海市政府近日发布了《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》。

该规定决定设立市和区、县政府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资金。从1998年至2000年,市政府安排6亿元资金,按照市场运作方式,用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、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。属市政府资助的应用性研究项目,其研究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,必须向社会公开转让,同时政府资助暂停。

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。该中心从事国内外科技成果的采集、贮存、发布和推广,从事生产、应用领域需要科技攻关的信息的收集,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、金融界的沟通渠道,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,并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、工商注册登记、政策咨询等提供“一门式”服务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,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,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,视情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。其中,90%返回企业,10%纳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资金集中使用。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,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%。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员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,经审核,可视同境外收入。外省市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沪实施转化,经认定,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调入上海,并免交城市建设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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